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体育总局《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》明确:可通过采购服务等方式引入校外专业人员补充师资力量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22-01-10   浏览次数:179
核心提示:为贯彻落实《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》《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》,深化
 为贯彻落实《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》《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》,深化体教融合,进一步完善课外体育培训监管,体育总局制定了《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》。

  《规范》明确,体育教师、教练员承担课余训练、课外体育活动、指导参赛等计入工作量,在绩效工资中实施分配。

  《规范》提出,中小学校应充分调动体育教师、专兼职教练员主观能动性,自主开发具有本校特色的课外体育培训内容,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。可通过采购服务等方式引入校外专业人员补充师资力量。

  《规范》表示,中小学校在完成教学计划后,应因地制宜将体育场地设施向儿童青少年开放,可组织学校体育社团或遴选符合条件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、体育培训机构等为学生提供课外体育培训服务。

  《规范》要求,课外体育培训主体的执教人员应持有证书。

  《规范》明确,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,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。

  《规范》明确,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在职执教人员内部培训,培训时长年度累计不少于90个学时(45分钟计1学时)。

  《规范》明确,课外体育培训是指,以传授和提升某种体育技能为目的,面向7—18岁儿童青少年开展的课外体育指导、培养和训练活动。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包括:青少年体育俱乐部、体育培训机构、体育运动学校、学校体育社团等。面向4—6岁学龄前儿童的体育培训行为参照执行本《规范》要求。

  《规范》指出,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将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示。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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